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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伤另一方责任承担问题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4浏览量:478

【案情】
 
  李某应孙某的要求,自带拖拉机为孙某经营的个人门市运送物品,物品运至门市后,按照行业惯例李某进行了卸货,在卸货物时崔某被油桶砸伤右脚,后入院治疗花费人民币若干,而孙某以“没有要求李某卸货”、“已口头阻止李某卸货”为由拒绝赔偿。
 
【评析】
 
    笔者认为,该案存在两层法律关系:
 
    第一,李某为孙某运送货物,双方之间构成运输合同关系,李某将货物运输至门市,即宣告运输活动已经完成,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终止;此时李某在没有任何义务的情况下,按照习惯主动为孙某卸货,双方形成一种无偿劳务关系(即帮工),孙某虽口头劝说李某不要下货,但阻止行为不明显,故孙某一定程度的提醒只可作为减责依据。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为其提供无偿劳务并因此受伤的的李某,孙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审判】
 
   李某为孙某卸货实属提供劳务的行为,劳务分为有偿和无偿,李某在货物运达后,根据行业习惯为孙某卸货属无偿劳务,同时,李某为孙某运货的行为不符合运输合同的条件,理由在于崔某是用自己的手扶拖拉机从事运输业务,拖拉机不具备运输设备的条件,故其运输不构成运输合同关系,仍是一种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孙某有尽到一定的劝说义务,因此可以适当减轻孙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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