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5月27日被告张某驾驶一小型客车,与迎面行驶的由原告滕某驾驶的一普通摩托车相撞,交通事故导致了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员滕某受伤。同年6月10日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滕某无责任。原告受伤住院。
原告的伤情经鉴定系十级伤残。原告滕某支付了伤残鉴定费2000元。被告张某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2013年7月21日经另一家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原告的损伤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伤残之规定。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元。
[评析]
本案被告因对第一次鉴定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原告的损伤未达到有关伤残之规定。故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这个问题,存在争议。
重新鉴定的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本案重新鉴定的结果是原告并未达到有关伤残之规定,因此重新鉴定支付的相关费用就该由原告自己承担。
谁败诉、谁承担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也是因为诉讼一般是由败诉方的过错导致纠纷的发生和诉讼的进行,所以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应由其承担。这也是人民法院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是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一个方面。
但本案中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的结果是原告的损伤程度未达到有关伤残之规定,该鉴定结果说明重新鉴定的费用这一损失与被告的伤害行为无关,则该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这并不影响谁败诉谁承担的原则,而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体现。综上所述,本案重新鉴定的相关费用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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