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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泵车在施工时致人受伤,交强险应该赔偿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6-06-21浏览量:675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保定利丰混凝土公司在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混凝土泵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2月23日0时起至2015年2月22日24时止。
      2014年10月29日,该混凝土公司的员工在使用混凝土泵车灌浆作业时,泵车的灌浆输送管不慎触碰到正在施工的工人周某的身体,致周某从模板上坠地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周某的损伤被综合评定为四级伤残。
      2015年9月,周某以保定利丰混凝土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评析】
      本案的事实经过较为简单,在审理过程中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混凝土泵车施工作业时致人损伤进行的赔偿是否应该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
 
      上海劳动律师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1、法律规定的交强险的适用前提是发生的事故应属于交通事故范畴,或者虽然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但系机动车处于通行时发生事故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本案中虽然被保险车辆是一种特种车辆,即其不仅可以作为交通工具行驶还能作为生产工具施工。然而该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是作为生产工具施工使用,并非作为交通工具进行行驶,其专项作业的行为并不属于交通行为。而且该被保险车辆并非正常通行时发生的事故而是在停稳后进行作业时发生的事故。
      2、法律规定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是发生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而本案中事故的发生场是建筑工地。一般而言,由于建筑工地的现场施工环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封闭性,一般情况下只有施工车辆及施工人员才允许进入、通行,而社会车辆及人员则通常会被禁止进入该场所。因此涉案事故发生地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道路”范围。
      3、从受害者提起的诉讼案由来看,当事人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而并不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且双方当事人已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故涉案事故应被认定为生产责任事故而并非交通责任事故。
 
      综上,上海劳动律师认为本案中混凝土泵车在施工作业中致人受伤所主张的赔偿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保定利丰混凝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结束语】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及法院的最终判决,我们可以认识到在判断是否应该由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时,要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场所及受害者提出的涉案理由是否满足交强险进行赔偿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法律规定的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且受害者以交通事故纠纷为由保安才能要求由交强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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