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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园中被砸伤,学校是否要负责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6-11-30浏览量:763

【案情】
    丰某是某中学的学生,2015年09月24日中午,他走在学校内的教学楼下时被三楼掉下的玻璃砸伤了头部。经过医院诊断后,其伤情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颞顶部颅骨粉碎性骨折,左颞顶部异物存留,左颞顶部头皮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2008年10月12日,经自行申请鉴定,丰某的伤残程度为八级。
    丰某在住院期间,学校为他垮支付了医药费等费用共计65234元。
    由于丰某的损失较大,双方经过县教育局主持调解后未果,丰某便把某中学告上法庭,并要求该校应承担完全责任,赔偿其因意外伤害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01236元。而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某中学并不同意原告自行鉴定的伤残结果,并且申请了重新鉴定。 2016年04月11日,经过了重新鉴定,原告的伤构成九级、十级多等级伤残。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某中学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而且原告是在中午午休时间受伤,证明他并没有按学校的规定进行午休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他也应当对此承担次要责任,学校承担主要责任。2、原告是农村户口,且其主张按照城镇人口计算赔偿损失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其所提的误工费过高,交通费、住宿费应均凭实际发票支出,精神抚慰金应当在10000元范围内。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点:1、被告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着何种赔偿责任;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且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评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本案中被告某中学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其教学楼的玻璃脱落造成了原告不小的损害,被告又无证据证明他没有过错,所以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中最关键的是残疾赔偿金计算应适用何种标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复函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受害人为农村户口的,只要住所地在城镇,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或者主要收入地来源于城镇,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就可以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本案中原告是在城镇就读的农村户口未成年学生,且经常居住地在城镇,而他在城镇生活的消费水平与城镇户口的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是相同的,所以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法院综合了全案证据,所以最后确认原告损失为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监护人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01236元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
    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建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而其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且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某中学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其教学楼玻璃脱落造成原告损害,被告又无证据证明其无过错,所以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综合了全案的证据。原告为未成年人,由于本次受伤达到了构成九级、十级多等级伤残,对其今后生活及工作都会造成一定影响,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9540元;交通费酌定600元;住宿费酌定400元等其他费用。合计201236元。#p#分页标题#e#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的判决:由于被告某中学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监护人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01236元,再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12365元,尚应支付18887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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