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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死于他人在建房屋中,如何承担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10-15浏览量:796

【案情】
    2009年原告赵某华与项某芝生育长子赵某,2017年3月某日18时左右,原告赵某赵某与同学李某、王某(三人均未满10岁)在被告赵某波(房主)的自建民房捉迷藏。赵某要到爷爷家睡,没有与原告赵某一起回家。在捉迷藏游戏的游戏中,由于李某找不到赵某,王某与李某便各自回家。
    当日晚上,二原告见赵某仍未归家,便四处寻找赵某。继而在房主的水池内发现赵某尸体,原告便报警。公安机关对赵某死亡进行鉴定,法医鉴定为溺水窒息死亡。
 
【争议】
    原告诉称,被告房屋紧靠公路,是一个公共场所。被告自建房一楼房屋内两个井状窨井,是造成赵某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对赵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过错。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03780元。
    被告辩称,被告对赵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赵某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告对小孩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才是导致赵某亡的根本原因,请法院驳回。
                                         
【评析】
    1、被告对事故发生存有过错。改善居住条件,新建房屋,应能够预见自建房屋地下水池安全存在较大隐患,理应消除不安全因素。但却没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采取措施,故具有一定的过错。       
    2、原告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原告赵某看见其儿子赵某在被告的建房玩耍,也应预见在建房玩耍的危险,且儿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在建房玩耍的存在安全隐患。但是,原告仍放任被监护人赵某在被告建房玩耍的行为。
    3、民事责任的明确。以及原告的监护责任,被告应对赵某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即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原告没有进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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