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黄浦离婚律师网!
上海黄浦离婚律师网联系电话
  • 法院应否主动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治疗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案情】 霍某与樊某为邻居,2013年6月20日霍某因装空调的位置与樊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樊某持棍击打霍某,导致霍某受伤。当日,霍某被送进医院入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全身有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脑震荡;高血压;腰椎间盘突出。霍某住院十日后出院,产生医疗

  • 当事人未经通知程序直接要求法院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月20日,甲公司(原告)与乙公司(被告)签订《房租租赁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某村的约2400平方米的厂房及办公用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三年,从2008年1月20日至2011年1月20日,年租金50万元,于每年1月1

  •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

    第一,当事人不能就已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次重新起诉;第二,本案判决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 

  • 审理中发现前生效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的处理

    【案情】 2012年12月程某因与刘某因房屋装潢款纠纷诉至法院。原告程某诉称被告刘某委托其对被告一处房产进行室内装潢,包工包料,总价15万元,双方立有装修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后刘某支付了13万元,尚欠2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装潢款2万元。庭审中,

上海黄浦离婚律师

介绍

尤辰荣律师

  • 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3-7001-1000
  • 传真:021-53700351
  • QQ号:57683385
  • 微信:lawycr
  • 服务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 执业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联系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18号34路C座(徐家汇)
  • 电子邮箱:lawycr@qq.com
提示:对于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以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案情】 蒋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未查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王某妻子张某名下另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因借款纠纷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1、共同共有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详细>>
离婚法律案例
离婚法律评析
更多>> 离婚纠纷法律案例
更多>> 离婚纠纷法律评析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黄浦离婚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黄浦区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