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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是否可以处置轮候查封的财产?

    主持执行参与分配之法院为先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即使它的案件没有审理完,也应等待其审理完结再对财产进行处置。

  • 法院查封案外人的房屋是否合法?

    不动产物权虽然是以登记为准,但引发其变动的有法律和事实的不同。对于本案中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强制执行房屋的事实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就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后果,并不以登记为重。

  • 债权人到执行阶段不应优先受偿

    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原告即申请执行人是否应优先于另一债权人优先受偿,因法律没有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告进入执行阶段就应优先受偿的权利。

  • 已经履行了和解协议的合伙人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被执行人卜某、陈某、黎某三人原为合伙人,对申请人刘某负有12万元的连带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某与三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刘某放弃2万元;定于协议达成后二日内由卜某给付刘某4万元、陈某给付3万元、黎某给付3万元。其他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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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辰荣律师

  • 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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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18号34路C座(徐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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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对于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以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案情】 蒋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未查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王某妻子张某名下另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因借款纠纷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1、共同共有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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