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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移送执行期间的确定问题

    移送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在二十年内提出的,审判庭都可以将案件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 怎样正确执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本案执行中,给付金钱义务的内容,应当是判决书确定的2万元本金+双方的约定利息(年利率25%,从借款之日起至清结之日止);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则是以上述本息合计数额为基数,从判决书生效的第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清结

  • 当事人在调解中的妥协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一不利的证据

  • 对离婚逃债行为可以酌情追加前配偶为被执行人

    【案情】 某公司出售一批价值80万的原材料给赖某,合同约定赖某应于2012年1月20日将货款付清但截至2012年3月赖某还欠某公司35万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某公司于2012年6月10日诉至法院。本案经法院审理,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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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辰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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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对于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以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案情】 蒋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未查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王某妻子张某名下另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因借款纠纷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1、共同共有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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