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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

    从本案情况来看,被执行人张某一家三口所居住的一套165平方米住房(未抵押),面积较大,已经超过其生活所“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

  • 可否对执行已保全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

    第三人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在执行程序中不能再提出执行异议。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的功能是直接指向变价程序,并给第三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三人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强制执行。

  • 丈夫躲债无处找,妻子工资可偿债

    在没有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应该用于归还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个人债务(包括为他人担保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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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辰荣律师

  • 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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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18号34路C座(徐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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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对于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以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案情】 蒋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未查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王某妻子张某名下另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因借款纠纷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1、共同共有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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