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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赡养父母是子女义务,不得拒绝履行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20-10-28浏览量:681
【案件】原告史某与其夫陈某共生育三子三女,三子均已成家立业,三个女儿均已出嫁。1994年原告开始独立生活。1998年原告以三个儿子不对其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将三被告起诉来院,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被告每人每年给付原告小麦二百斤,于每年七月一日前履行完毕,每人每年给付原告玉米一百斤,于每年十月一日前履行完毕。
二、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现金20元,于每月1日前履行完毕。
三、今后原告生病所化费用超过100元(含100元)由三被告均担。
四、原告去逝后,所花丧葬费用由三被告均担。
五、原告所使用的耕地由三被告,每年轮流耕种。
2009年6月17日原告以三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处理。
【案件焦点】原告诉求能否得到实现
【评析】上海赡养律师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请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三被告均应按法院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予以履行。鉴于目前农村的生活水平和原告六个子女的情况,三被告应每月再支付其母亲生活费30元、医疗费等其它请求原调解书已做过处理,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被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30元(不含调解书第二项中的2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期起10日内履行2009年6月至12月的生活费210元。以后于每月的1日履行当月生活费3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又是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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