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态度恶劣,原告请求离婚

作者:susong64时间:2023-01-21浏览量:392

【案件】原告张彤(化名)与被告王玲(化名)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12月举行了典礼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01年5月11日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阴历3月26日生育女儿张X,2006年2月2日生育儿子张XX(两个孩子现随原告张彤生活),被告的嫁妆有沙发一套(2个单人、1个双人)、洗衣机一台、被子3条,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长虹21寸彩电一台(以上物品在原告张彤处)。
原告张彤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到XX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共同生活。自2008年11月份以来,我与被告由于性格不投,感情不和,经常吵闹,彼此积怨,缺乏沟通,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我在外干泥水建筑工作,回家后被告不给我做饭,也不给我洗衣服,2009年5月13日被告被其哥强行带走,至今不回我家,被告及其母亲还到XX派出所告我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其哥及姐夫还趁我家无人之际推倒我家大门并对我家打砸一番,毁坏门窗,水缸被砸,我父亲闻讯赶来还被他们打了一顿,我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们再生活下去已失去意义,我要求同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张X及儿子张XX,不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庭审中称被告的嫁妆沙发一套(2个单人、1个双人),洗衣机一台、被子3条,被告可以拉走,婚后共同财产有长虹21寸彩电一台。
被告王玲辩称:为了两个孩子我不同意离婚,如果法庭判决离婚,我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女儿张X及儿子张XX),并要求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数额法院按规定判,要求分割共同财产21寸彩电及四轮拖拉机一台。
【案件焦点】1、原、被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原、被告子女状况及由谁抚养;3、原、被告财产状况及如何分割。
【审理】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告张彤与被告王玲于2000年典礼同居生活,并于2001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已九年有余,且生育二个子女,平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被告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冲突,被告不同意离婚,有和好的意愿,为了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幸福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原、被告不准离婚为宜。
【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彤与被告王玲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首先做好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是否可以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hyxg/hyflpx/2574.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