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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物件的,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30浏览量:327

提示:快递单上虽然已载有“未保价的物品按资费的5倍赔偿”的条款,但这个条款是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符合准免责条款的性质。该条款显失公平,故此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案情】
    黎某将一批某品牌手机打包装箱后,委托某快递公司送达到北京某地,同时支付快递费30元。黎某在某快递单上填写了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数天后,收件人联系黎某称一直没有收到其邮寄的手机。黎某随后通过网上查询,快递流程信息虽然已经显示,物品已有人签收,但却无法查到签收人的具体信息,黎某后又与快递公司交涉,仍没有办法查明签收人的具体信息。
    黎某遂与快递公司协商处理赔偿事宜,经多次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黎某遂以快递公司未能将其委托快递的服装送到指定地点,导致丢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递公司按丢失的手机价值3万余元赔偿其损失。
    快递公司认为,快递单已载明“重要物品必须保价,未保价的物品按资费的5倍赔偿”,但是黎某并没有保价,因此其赔偿金额只能按黎某支付的快递费的5倍计算。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快递单上写明的“重要物品必须保价,未保价的物品按资费的5倍赔偿”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
    律师认为:快递单上虽然已载有“未保价的物品按资费的5倍赔偿”的条款,但这个条款是快递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符合准免责条款的性质。现在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快递物品丢失的情况下,却仍然适用该条款作为快递公司限制赔偿的依据,则显失公平,故此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而黎某在明知委托快递的手机是价值贵重的物品,快递单上也已明确告知重要物品必须保价的情况,却没有采取保价措施,致使快递公司在快递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级不够,因此黎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对快递物品的丢失亦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快递公司接受黎某的快递委托,在收取快递费用之后,就应该严格履行安全送达的义务。但其至今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快递物品已由快递单上记载的收件人本人或其委托代收的人签收,快递公司对此亦不能作出合理有效的说明。因此,快递公司没有能够完全履行快递送达的义务,在快递过程中对物品丢失存在重大的过失,其理应向黎某承担赔偿责任。
而黎某对于物品没有保价,对快递物品的丢失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减轻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黎某快递物品损失1万元。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ysht/ysjdal/1023.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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