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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滞纳金又主张违约金属于重复赔偿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9-04-23浏览量:763

【案情】
    2018年1月4日,某航空代理公司与某花卉基地签订了一份《合作运输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鲜花运输,韦某负责在昆明收货并安排车辆将货物运输到南宁机场;某航空代理公司负责在南宁机场的航班订舱、舱位协调、航班保障及包舱等工作;利润双方各占50%,双方审定的结算清单或收入清单无异议后,韦某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转帐给某航空代理公司;韦某逾期付款的,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违约方赔偿非违约方损失3万元。
 
    某航空代理公司和某花卉基地分别在《合作运输协议书》上盖章。协议签订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期限是2018年1月3 1日起至2月9日止。
 
    2018年7月29日,经双方结算,韦某向某航空代理公司出具了欠航空运费7万元的欠条。
 
    某航空代理公司以韦某结算后五日内没有支付欠款已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另查明,某花卉基地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经营者是韦某。
 
【分歧】
对本案某航空代理公司能否依据《合作运输协议书》上的约定,请求某花卉基地支付滞纳金,又请求某花卉基地支付违约金?审理中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航空代理公司能依据《合作运输协议书》上的约定即请求某花卉基地支付滞纳金,又请求某花卉基地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航空代理公司只能依据《合作运输协议书》上的约定请求某花卉基地支付违约金,不能求某花卉基地支付滞纳金。
 
【评析】
 
上海经济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滞纳金和违约金存在重要区别,他们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违约金与 滞纳金存在本质的区别,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违约金、滞纳金分别规定在两种部门法中。违约金是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滞纳金则是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的规定而承担的行政责任形式。
 
    因为滞纳金不是民事责任形式,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根本不存在法律根据。所以民事案件当事人要求滞纳金这一主张就不能支持,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确有约定,也是因双方当事人对违约民事责任形式认识不清的表现。
 
二、违约金就是损失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额度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看出,违约金就是对对方损失的赔偿,违约金的数额就相当于另一方所受的损失,可以规定具体数额,也可以规定计算方法。
 
    本案中,某航空代理公司与某花卉基地签订的《合作运输协议书》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在《合作运输协议中》既约定滞纳金,又约定违约金,非违约方既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又要求违约方支付滞纳金,属于重复要求赔偿。
 
    某航空代理公司依据《合作运输协议书》上的约定既请求某花卉基地支付滞纳金,又请求某花卉基地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属于重复要求赔偿。
 
    因此,某航空代理公司依据《合作运输协议书》上的约定请求某花卉基地支付滞纳金的诉请应不予支持。#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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