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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工在送货过程中摔伤该由谁赔偿?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5浏览量:358

【案情简介】
 
  田某在没有营运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驾驶三轮车运输货物工作,经常为林某送货。2012年5月12日田某用三轮车为林某送一个四边铝合金门框及包框线条、发泡胶到梅某家中。田某在送货过程中受伤,并于下午五时多在小区门口被林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7654.31元。经鉴定田某的伤残程度为八级。
 
  同年6月田某起诉到法院,称自己在为林某送货到梅某家,在楼中楼的二楼楼梯口处被杂物绊倒,从二楼摔到一楼,请求法院判令梅某和林某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余元。
 
【评析】
 
  经办法官在审查后认为,田某受伤当天,确有运送货物到梅某家,且是在小区门口被送往医院治疗的,由此可认定田某是在送货过程中在小区内受伤的。
 
  从田某的入院记录及诊断结论看,受伤是从高处坠落造成的,而梅某家中楼中楼二楼楼梯扶手系用木材制作的,从一般的装修顺序分析,铝合金门框的安装是在木材扶手的安装之前,也就是说,田某运送铝合金门框及包框线条、发泡胶到梅某家时,该木材扶手尚未安装,该楼梯口未安装扶手,该现场符合田某从高处坠落致伤场所的条件。
 
    二被告均无法举证证明田某系在该小区的其他地方受伤,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盖然性规则认定田某系在梅某家中受伤的。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田某与林某形成运输关系。田某作为承运人本身没有营运资质,在搬运过程中又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这正是造成其从楼上摔伤的主要原因,故田某应该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林某将货物发包给没有营运资质的原告运输,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原告的损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酌情确定承担20%的赔偿责任;梅某在套房装修过程没有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是造成原告从楼上摔伤的次要原因,故酌情认定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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