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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出具发票引起的纠纷法院会受理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30浏览量:511

提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对象范围,参与该行为的主体之间存在不平等关系。
 
【案情】
    2010年3月,某贸易公司为运送货物与张某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贸易公司的3000吨煤炭,由张某负责运送至某码头。合同签订后,贸易公司支付了预付款,张某则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的运输任务。之后,贸易公司支付了全部运费,但贸易公司经无数次向张某索要运费发票,张某则以无法出具发票为由拒付。
    经多次协商无果,2011年2月,贸易公司于是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出具发票。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双方的争议是张某在收到贸易公司的报酬后未向贸易公司出具发票而产生的纠纷。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票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该法罚则还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票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保管等活动均属国家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对象范围,参与该行为的主体之间存在不平等关系。同时依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违反该规定应由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以该监督关系为客体的纠纷不适用民事法律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审判】
    法院受理后认为:我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的内容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在本案是张某收到相关款项后拒绝出具发票而产生的纠纷;而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都可向国家税务机关举报而非向法院起诉。
    贸易公司索取发票的请求,这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据此裁定对于本案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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