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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在航班上猝死航空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7浏览量:370

提示:旅客在航班上猝死,航空公司已经尽到了积极救助的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唐某乘坐某航班回家探亲,飞机起飞后约一个半小时唐某出现脸色发青、呼吸困难等症状,邻座的乘客当即通过乘客按铃呼救。机上空乘人员遂分工对唐某实施了掐人中、虎口、吸氧等救助措施,同时通过广播寻找医生乘客的帮助,并联系机场、空管和地面急救人员等相关方面。飞机提前降落机场后由地面医务急救人员登机接替空乘人员继续对唐某实施急救,最后医务人员急救无效,宣布唐某死亡。
 
   唐某的死因系猝死。“猝死”乘客的家属以机组人员怠于尽力救助为由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航空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67万余元。  
 
【律师评析】
 
   唐某的死因为猝死,系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机组人员在发现唐某身体不适后,实施了抢救措施,并积极联系机场,安排紧急备降,提前降落目的地机场,使得地面医务人员能尽快接续急救,航空公司已经尽到救助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猝死是指一个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发生突然的、出人意外的非暴力死亡(自然死亡),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健康原因。
 
  该案确定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在于死者唐某系因自身健康原因猝死的前提下,考察被告空乘人员的救助行为是否达到法定的“尽力”要求。
 
  本案中,机组人员在发现唐某身体不适后,实施了抢救措施并积极联系机场,安排紧急备降,提前降落目的地机场,使得地面医务人员能尽快接续急救,航空公司已经尽到救助义务。航空公司的证据能够证明,空乘人员对唐某所实施的救助在主观上是积极的,并且从空乘人员具备的医疗基本常识水平和客观的医疗设备而言,均不可能要求被告的救助行为达到与医疗专业救助人员同等的专业和有效程度,故航空公司已经尽到了积极救助的义务。
 
  据此,航空公司已尽救助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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