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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后还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当对车辆造成他人的损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22浏览量:387
提示:车辆转让后虽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因车辆已经实际交付,原车主对车辆的运营既不能支配,也不能从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

案例介绍:
 

    单某拥有一辆货车,车子是挂靠在某货运公司,单某按年给付货运公司管理费。后单某将车辆出让给张某。车辆转手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仍挂靠在货运公司名下,由张某继续给付管理费。2012年1月,张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由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为此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2年6月,被害人家属将张某、单某和货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类损失人民币80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三被告的法律地位应当是:张某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即车主;单某是车辆的原所有人;货运公司是车辆的挂靠单位,是车辆的名义所有人。
 
    张某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车辆存在实际的运行支配关系,其驾驶车辆对他人造成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车辆转让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因此,单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货运公司虽然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但其向车辆实际车主收取管理费,客观上因为车辆而收益,享受了车辆运行的利益,根据其与机动车之间是否存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行原则,货运公司应当对损害与张某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令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货运公司对张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单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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