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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借车给未成年若出了事故要担责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6浏览量:414

提示:未成年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保险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
 
    2012年5月1日劳动节假日,白某向廖某借用的无牌助力车出游,白某驾驶助力车行至事故路段时与田某相碰造成田某受伤。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田某在事故中无责任,白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助力车以燃烧汽油为动力,时速已达普通摩托车标准,未依法办理机动车牌号,也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田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颈椎骨折待排以及左上唇挫裂伤;2012年6月15日又进行右锁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手术,两次治疗合计住院23天,总共支出医疗费2万5千元。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的伤残等级鉴定,评定田某的损伤为十级伤残。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本案廖某明知白某尚处未成年且无驾驶执照,依然将助力车借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白某负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田某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白某在造成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在本案审理时已成年,但无法查明白某的经济能力,故白某的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审判】
 
    本案肇事助力车具备机动车(燃油摩托车)性能,但该车车主廖某未依法办理车牌和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田某请求投保义务人廖某及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廖某将机动车出借给未成年人、无驾驶资格的白某驾驶,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田某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数额,应由廖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赔偿责任由白某的监护人承担。
 
    经法院查明确定,田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2万元由廖某、白某法定监护人按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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