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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案件之保险中的第三者如何认定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0浏览量:366

  【案情】
 
2013年7月10日晚受害人邵某驾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于是其将车停靠至应急车道后下车检查车辆,此时恰遇被告薛某驾车从后方驶来,与邵某的车发生刮擦,并撞到邵某致其死亡。交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邵某与薛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因邵某所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受害人邵某的亲属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45余万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受害者邵某是承保车辆的驾驶员不能按照三者险进行赔偿,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瞬间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该事故发生时,受害人邵某并不在驾驶室内驾车,而是在车下检查车辆,故不应属于车上人员。本案中驾驶员邵某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实际操作和控制车辆,其主观上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故意,也无希望或放任的主观意思,不存在骗取保险赔偿金的故意,当然就不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发生意外事故时,受害人邵某已将脱离了车辆,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了车外第三者,应从有利于合同弱势一方理解认定其属于保险合同中所指的第三者范围。
 
【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邵某在其自行驾驶的故障车下左侧,即邵某已脱离了本车;薛某驾驶的货车从故障车后方驶来,与故障车发生刮擦并撞到邵某致其死亡,即邵某的重伤亦是与其本车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此时邵某即成为其本车当然的第三者,故认定邵某车辆的承保公司按照商业三者险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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