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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发生事故的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9浏览量:422

  【案情】
 
    2013年12月被告杜某约朋友丁某、盛某一起吃饭,三个人一共饮用了5瓶白酒。酒席结束,丁某要骑摩托车回家,杜某、盛某担心丁某饮酒太多,劝说其醒酒后再开车走,但丁某执意要走。回家途中,丁某骑车撞到路边石块,当场车损人亡。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故死者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丁某父母将杜某告上法院。其父母认为,杜某做东请客在席间并未尽主人应尽的提醒义务,对儿子的死亡存在着过错,请求法院判令杜某承担各项损失10万元。杜某辩称,丁某为成年人,对自己的酒量有一定预知,席间自己并未劝酒且事后阻拦丁某驾车未成,自己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责任。在一同饮酒,同伴醉酒以致无自控能力的情况下,应提高共同饮酒人的义务,共同饮酒人应尽到看管、照料、护送等义务,因此,如若发生事故,共同饮酒人应承担一定责任。
 
  共同饮酒人在意识到饮酒人驾车的危险性时,应当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且饮酒人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其无法完全支配自己的行为,这时,共同饮酒人应当将其送至医院或者安全送回家中,这是共同饮酒人应尽到的义务。如果只进行简单劝阻,未能尽到看护、照料、护送义务的情况下,是应当认定其过错存在,因此,需对同伴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在有多名共同饮酒人的情况下,应当视具体情况酌定共同饮酒人与饮酒人的责任承担比例以及共同饮酒人之间的责任承担比例。
 
  最终,法院对丁某和杜某、盛某二人的责任承担比例酌定为9:1,杜某系主持请客之人,其对饮酒是否过度及酒后是否安全等事宜的注意义务应当比案外人盛某高,将杜某和盛某的责任比例酌定为6:4。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杜某赔偿丁某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共计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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