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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赔偿是否适用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9浏览量:658

  【案情】
 
  2011年4月17日原告程某驾驶牵引车、挂车辆在行驶时因轮胎破裂,原告将车辆停靠在道上,流动补胎车驾驶员被告月某为补好的轮胎充气时轮胎发生意外爆裂,气流将站在一旁轮胎处的原告弹到停靠在其驾驶车辆右侧车辆均登记在被告某物流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被告王某的车架上,致原告头部受伤。后原告伤情被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
 
  原告程某起诉,要求判令某物流公司、王某一方、某汽运公司、月某承担相应责任,并要求某保险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损失,超过部分则由上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评析】
 
    在道路上为补好的轮胎充气时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交强险赔偿。商业三者险赔偿是基于合同约定,只要符合保险标的物的使用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形即可。
 
  本案事故,给卸下的轮胎充气的行为,是安全作业行为(此时的道路不是用于交通行为,是用于作为临时的维修场地),不是道路交通行为,此行为发生的事故不具备交通行为要素,故不是交通事故。非交通事故,不适用交强险赔偿。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适用存在区分,交强险赔偿是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限度在交通事故范围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不以交通事故为前提,只要符合使用保险标的物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形即可,对于保险标的物的使用,不仅应包括车辆在运行中的使用,也应当包括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时的使用。本案事故适用商业三者险赔偿情形。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事故的特征分析,轮胎与车辆分离,修理轮胎充气行为脱离了道路交通行为要素本身,系安全作业行为,该行为导致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交强险赔偿。程某被爆裂的轮胎弹至牵引车、挂车辆的车架上,致头部受伤,该牵引车、挂车辆驾驶员的违法停车行为虽与轮胎爆炸本身无因果关系,但与程某头部受伤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对原告应负10%的责任。该车辆车主王某对原告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物流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负连带责任。被告月某在开放行车道上为轮胎充气,且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轮胎爆裂事故发生,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程某在充气时未保证自身安全而致自己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30%的责任。被告某保险作为牵引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单位,保险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即车辆驾驶员违法停车致使原告程某头部撞在该车的车架上受伤,应当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范围内责任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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