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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出事故,车主难逃责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8浏览量:535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25日被告某工会的司机徐某驾驶被告所有的小型客车由外出办事,同车免费搭乘了徐某某、范某、蔡某、张某等人。在车辆行使至某路段处时,遇到谢某驾驶无牌货车,在会车时因谢某措施不当,致使两车相撞,造成客车乘车人蔡某、范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某工会的驾车人徐某及乘车人蔡某、范某等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
 
遇难者直系亲属认为范某搭乘被告单位车辆,被告就有将范某安全送到目的地的合同义务。根据好意搭乘及公平原则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工会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驾驶员,其接受范某搭乘被告所有的车辆,则被告与范某之间已构成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则负有将范某安全运达目的地的义务。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
 
【评析】
  
  依据《合同法》第302条,该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导致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事故、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项规定适用于根据规定免票或者持有待票又或者经承运人的允许而乘坐的无票旅客。”持该学说的人认为,同乘人和好意人之间是客运合同关系。本文讨论的案例即是依照《合同法》第302条进行判决的。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因素,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依据责任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可以将其划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好意同乘中的好意者在搭乘他人的是善意之举,是值得我们大力弘扬的,但是如果不分情况一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会加重好意人的负担有失公平。而且也不利于弘扬助人为乐的优良作风。因此,好意同乘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好意同乘的车辆运行者若能证明自己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有过错的则应按照过错比例划分各方责任。我们在保护受害人的同时也要注意兼顾驾驶人的权利保护,这显然也更加符合公平原则以及一般道德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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