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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本案是否有追偿的权利?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4-20浏览量:554

【案情】
    2011年12月6日晚8时许,农尚星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经过国道广西田阳县头塘路段,将一名醉酒的行人孔项撞伤,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农尚星无证驾驶车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孔项酒醉避让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农尚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事故共造成孔项的家属经济损失136000元。孔项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内赔偿122000元,余额要求农尚星赔偿。
    法院审理后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内赔偿122000元,余额14000元由农尚星赔偿70%,孔项的家属自负30%。案件全部履行完毕之后,保险公司以农尚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属违法行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农尚星偿付保险公司赔偿的122000元。(当事人为化名)
 
【评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之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限额内给予赔偿。这就是“交强险”的规定,里面没有规定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可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权利,然部门条例列出无证、醉酒驾驶机动机发生交通事故可追偿之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取得支持。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人民法院须予支持:(一)驾驶人没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之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者。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时,人民法院须予支持。因此,本案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受害者孔项家属全额122000元之后,根据此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向无证驾驶人农尚星全额追偿其赔偿的损失。
    如果农尚星是承担事故之全部责任尚无异议,本案之驾驶员农尚星承担事故责任之70%,也就是说造成本事故有死者之责任,如果支持保险公司请求农尚星追偿其赔偿第三人死者孔项家属全额122000元,对于农尚星来说就显失公平。一方面,本事故的发生,由农尚星负主要责任,也有死者孔项负次要责任,因肇事车投保“交强险”并在保险期间之内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偿受害者损失,这个限额包括农尚星和孔项两人所负的责任。此外,若肇事车不投保“交强险”,农尚星在此事故中承担122000元70%赔偿额,而死者孔项家属自负30%的损失额,只是因为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先予赔偿122000元后,就能全额追偿,把本属于死者孔项承担损失的部分转嫁给农尚星,意味着农尚星可以向死者孔项家属追偿这部分赔偿。然而,死者孔项家属的这部分损失到底能不能追偿是个问题。假设本案没有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追偿情形发生交通事故,依现行法律规定,难道保险公司能向死者孔项家属追偿那30%的赔偿额或者拒绝赔偿那3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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