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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方提起合同之诉时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12-13浏览量:473

【案情】
 
  2013年5月26日,原告郭某乘坐被告山东省日照运总有限公司五莲交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总五莲交运公司)的客车,从石场至五莲。在行驶途中,司机汪某为避让在行车道内倒车的曲某所驾的小客车,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已怀孕五个多月的郭某流产。经交警认定:客车司机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等人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事故发生后,郭某被送至五莲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郭某要求被告运总五莲交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5321元。
 
  【评析】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这竞合,是民法理论中责任竞合的一种情形,它是指不法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侵犯他人权利致使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 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之存在,使得加害人对受害人之损害行为,既可作为侵权行为,又可作为违约行为对待。《合同法》第122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因公路旅客运输而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就存在着这种民事责任的竞合。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情形下,受害人有权选择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但这时须把握两者之区别:
 
  1、举证责任不同。合同之诉中,受害人无需就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而侵权责任中,通常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要由受害人对加害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只于特殊侵权中,才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无过
 
  2、构成要件不同。合同之诉中,只要出现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之抗辩事由,违约责任就须承担,它不以损害后果为条件。而侵权之诉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之前提,无损害后果便无侵权责任。
 
  3、责任范围不同。合同之诉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对财产损失之赔偿,而且是可预见性的财产损失之赔偿,精神损害等非物质性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而侵权之诉的赔偿,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之赔偿。
 
  4、第三人责任。在合同之诉中,即使是由于第三人之原因或者部分原因引起了违约行为,违约方仍须自己承担合同约定之全部责任,再向第三方追偿。但在侵权之诉中,贯彻为自己行为负责之原则,加害人仅就其过错程度而承担赔偿责任,如第三人有过错,要同时列为被告以分担责任。
 
  5、诉讼管辖不同。合同之诉的管辖,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之法院,当事人也可协议选择原 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 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侵权之诉,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据侵权责任法,提起了侵权之诉。这种诉讼方法的益处是:赔偿请求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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