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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能否享有精神抚慰金赔偿的选择权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6-05-05浏览量:526

【案情】
  张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往北行驶,途径某高速公路2915Km+2M处,先撞开前方停于慢速车道内被告高某驾驶的小车,又撞上前方停着的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张某当场死亡。交警大队经调查后认定张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负有次要责任,刘某不负有事故责任。高某所有的车辆于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现张某亲属上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赡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被告高某辩称,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本案精神抚慰金。
 
【评析】
  一、从文义解释来看。根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请求。
 
  二、依据最高院复函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中明确表示:请求权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的部分可以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此函中的“请求权人”不只是指受害人,还包括被保险人。因为保险法中规定了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也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虽然交强险相对保险法来说是特殊法,但其仍然适用保险法有关保险领域基本概念的规定。因此,该函中的“请求权人”也包括了本案作为被保险人的高某。
 
  三、精神抚慰金赔偿选择权主要针对被保险人。由于商业三者险是不赔偿精神慰藉金的,所以不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慰藉金的,精神抚慰金就必须由侵权人和受害人依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如侵权人没有经济能力或者逃避赔偿的,受害人的赔偿权利就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再比如侵权人有经济能力赔偿的,得到的赔偿款也不会有任何变化。因此,精神抚慰金选择权对受害人仅仅具有潜在的意义。但是,精神抚慰金对侵权人或被保险人来说却意义重大。如果保险人被允许拥有此项选择权,则就避免了精神抚慰金在商业三者险中不能得到赔偿而需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困境。
 
  四、否定被保险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选择权显失公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法决定由保险公司所设定的商业三者险是否赔偿精神抚慰金,明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这种情况下再否定被保险人通过行使精神抚慰金赔偿选择权来适当缓和此种不利地位的行为,那么不管是从程序方面还是实体评价上,对被保险人都是不公平的。
 
  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精神抚慰金赔偿的选择权是符合法律宗旨和公平原则的,高某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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