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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不符”情形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04-02浏览量:669

【案情】
    2013年1月17日,叶小华驾驶川1303959号运输型拖拉机在四川省营山县玲珑乡路段处与鲁春森驾驶的川RM2923号面包车迎面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卢春森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春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叶小华负次要责任。川1303959号运输型拖拉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公司(下称人保营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卢春森伤愈出院后索赔未果,诉请法院判令人保营山支公司、叶小华赔偿其经济损失。
 
    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卢春森的损失共计14778.39元,但人保营山支公司以叶小华仅持有B2型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拖拉机的驾驶资格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之规定,设置交强险之目的是保护受害人,是一种公共服务,更加强调对受害人损失之填补,保险公司受政府之委托经营交强险业务,必须承担比普通保险更高之义务标准。因此,在交强险条件下,保险公司对第三人之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只要不是受害人之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均须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1规定: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之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之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之轮式拖拉机。事实上,运输型拖拉机不管是在速度、功率或是载重上,都远远超出了拖拉机之功能范畴,从使用之目的等方面来看,其实质上就是从事运输之低速载货汽车。
 
    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的“准驾不符”,是指驾驶人驾驶的车辆与其准驾类别不同。尽管我国法律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核、颁发,但在日常生活中,驾驶员持货车驾驶证而驾驶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运输型拖拉机实质就是低速载货汽车,此类行为并未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影响,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准驾不符”,因此,交警部门一般不会认定为“准驾不符”。
 
    保险合同之所以约定“准驾不符”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在于此情形加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本案中,叶小华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低速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并未增加保险公司之承保风险,依权利义务对等之原则,保险公司仍须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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