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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仍可要求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10-04浏览量:522

【案情】
    2016年7月19日某时,盖某驾驶农用三轮车与被告常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盖某当场死亡、三轮车受损。盖某的法定继承人良某等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常某及常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353790元。
    受害人盖某生前系农民,发生事故时63岁,被扶养人良某系盖某的母亲,仅盖某一个孩子,无其他生活来源,已81岁。
 
【评析】
    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遭受损失,赔偿义务人须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之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据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即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之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利益损害,其扶养费给付请求权若难以实现,将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应由事故相关责任人按一定标准给予这些人一定数额的赔偿。
 
    受害人盖某是其母亲良某的法定抚养义务人。法律未规定父母在什么情况下可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没有规定子女在什么情况下可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受害人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否,并非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要件。影响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只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及被扶养人之年龄等因素。受害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否不是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法律要件。
 
    盖某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未生前仍从事生产劳动。据我国社会实际情况来,很多人尽管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取得退休金、养老金,仍在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依靠劳动所得维持自己及家人之生活。就本案而言,盖某生前的确从事劳动。良某系盖某的被扶养人,她因儿子盖某去世而遭受生活来源的损失,且自身无任何收入来源,为了维系良某的日常生活,侵害方应当对其进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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