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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证据不提供原件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8-06-20浏览量:708

【案情】
 原告白某之子白甲驾驶白某所有的车辆在北京通州京津高速台湖东由东向西行驶,与被告马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原告名下车辆被撞毁,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后白某维修车辆发生车辆维修费用30 065元,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30 06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故发生后,马某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商业险,在索赔过程中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白某的收条及给原告的车辆损失的维修发票,保险公司称已经根据上述手续将保险理赔款30 065元直接给付马某。马某称,赔偿款已经给付白甲,白甲也出具了收条。
 
    庭审中,原告白某称自己将车辆维修的发票原件交给马某,并与马某协商好,先由马某拿着车辆维修发票原件以及收条一份前往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理赔后再向白某支付车辆维修费用,现马某并未向自己支付车辆维修费用。上述收条为白甲于2011年6月25日向马某出具,主要内容为:即今收到马某交来我的车辆维修费30 065元,今后所发生的事情与马某无关。马某陈述白某确实将车辆维修发票原件交给了自己,但同时自己将车辆维修款项交给了白甲,因此白甲向马某出具了上述收条。保险公司称本公司已经收到马某交来的车辆维修发票原件和收条原件,并将车辆维修款项30 065元支付给了马某。马某认可已经收到了保险公司支付的车辆维修款。
    另,原告白某提交了2011年6月27日马某与白甲达成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马某所付给法院的费用全部都是乙方白甲代交的。乙方给甲方所写的钱已付给乙方的条子是为甲方报保险所用,甲方马某未付给乙方所有费用。甲方应该在报完保险后把款反还给乙方。马某对上述为复印件的协议书不予认可。白某并未提交上述协议书的原件。
 
【评析】
    关于证据的效力问题:保险公司提供了马某出具的收条一份,白某对这个收条的真实性确认无疑。但马某对白某出具的协议书复印件不予认可,因白某只能提供复印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本案中,证据原件的效力高于复印件的效力。
 
    在此案件当中,因为原告白某无法提供证据原件,同时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其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法院无法认定,同时白某也无法推翻保险公司提交收条内容的真实性,故对收条内容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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