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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学生伍某从上铺掉下摔伤学校承担责任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6浏览量:403

【案情】
  12岁的原告伍某在某小学全托就读。该校为宿舍每层有一个宿管人员。2012年5月,宿管人员没有发现阻止伍某头朝没有护栏一头睡觉。次日凌晨,伍某从上铺摔下,导致眼睛受伤住院花费了2万元。经鉴定,伍某高处坠落致左眼盲目5级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经查实,原告的双层床的上铺离地面1米5,护栏却不足20公分高,长度不满床一半。法院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具有过错,鉴于原告违反学校管理要求头朝没有护栏一头睡觉存在一定过错,确定学校承担80%责任,判决学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80233.52元。
 
【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学校对学生从上铺掉下摔伤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责任,如何确定责任分配。
 
【评析】
  依照《侵权责任法》,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在校学习和生活有人身损害,如未尽到职责就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的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明显不安全的;…… ”。依据该条规定,学校提供的卧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则学校应承担责任。也即对于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均认为学校有错。那么该案判断学校是否具有过错的标准为伍某使用的双层床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是否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是否有排除不安全因素的管理措施。
 
  首先,根据中国轻工总会提出的《家具床类主要尺寸国家标准》中,安全栏板应达到0.5-0.6米、高度(不放置床垫)≥0.2米。教育部、卫生部(局)等发出的关于印发《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的通知中,为防止学生摔落,双层床防跌落板(或杆)的高度不宜低于0.25米,长度不能低于床长的三分之二。本案中双层床护栏不足20公分、长度未满床长一半。可见,涉案双层床安全护栏缺口长度和安全护栏高度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更不符合未成年学生的安全需要,不足以保障学生的安全,学校明显具有过错。
 
  第二,本案还查明,原告全托就读,晚上在宿舍睡觉,学校宿舍每层楼有宿管人员。原告因睡觉时头没有朝向护栏那头导致摔落,对此,宿管人员没有发现制止。原告未满12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学校对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卧具给12周岁未成年人,学校应有严格的教育和管理责任,而学校的宿管人员对学生头朝没有护栏一头睡觉,没有发现和制止,更加重了其过错。
 
  第三,退一步说,对于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因其安全隐患意识较为薄弱,即使床铺符合标准,学校因使用了双层床仍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也即学校一旦使用双层床的话,就需要提供更加严格的安全保障,未尽到这一职责,应认定学校有过错。
 
  第四,学校事故案件的责任承担并非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还有受害人有错的行为,这时就需要责任分配。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伍某案在判决时,结合该未成年学生违反学校和宿管人员要求的不应在没有护栏一头睡觉,也有过错,为此,酌性学校承担80%责任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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