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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颠簸致人伤 运输公司要负责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6浏览量:428

提示:承运人即客运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0日卞某乘坐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客车回家。当时由于车辆剧烈颠簸,造成卞某腰部疼痛。随后,卞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卞某伤为腰1椎压缩性骨折。   2013年4月9日卞某出院,住院治疗共计30天,合计花费医疗费人民币1万8千元。,医生建议继续休息二个月。2013年6月18日卞某经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认定其损伤构成9级伤残。卞某花费鉴定费人民币700元。
 
    某运输有限公司仅给付卞某人民币4000元。卞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将某运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案例评析】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的义务,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义务,提供必要生活服务的义务。本案中的承运人某运输有限公司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卞某在乘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过程中受伤,某运输有限公司存在过错。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卞某在乘坐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过程中受伤,但某运输有限公司未能举证在客运过程中,卞某受伤是其自身原因导致或者卞某故意、重大过失导致,本案也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因此卞某受伤导致的损失应由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因为卞某要求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主张合理的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必要康复营养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审判】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某运输有限公司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卞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9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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