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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30浏览量:359

提示:帮工人驾驶车辆前往帮工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应就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损害赔偿承担连带的责任。
 
 【案情介绍】
2013年7月某日叶某驾驶小客车外出办事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抛锚,便电话叫其朋友牛某前来往帮忙修车,于是牛某叫来了朋友庄某一同前往。
牛某驾驶自己面包车并载着庄某等人一起前往帮忙过程中因意外发生单车事故,面包车侧翻,造成庄某受伤,庄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伤势极为严重。经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的认定,事故牛某负全部责任,庄某无责任。庄某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0多万元,经委托鉴定,庄某的伤构成九级伤残。
事发后,叶某与牛某共支付医疗费5万元,因各方就赔偿费用的支付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庄某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牛某、叶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35万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共有二点:一是本案是否属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是是否应当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一)是案件定性问题。原告认为:原告的受伤是在前往帮工过程中造成的,其前往帮工的行为在整个帮工活动的全过程中具有不可分割性,本案应定性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被告叶某和牛某认为:因为帮工活动尚未开始,原告等人前往帮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只能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认为:被告牛某应叶某的要求组织他人提供义务帮忙并驾驶车辆载着庄某等人前往帮忙,且被告牛某已告知原告庄某义务帮工的内容,庄某乘坐牛某驾驶的车辆前往帮工地点与义务帮工活动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可归属到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原告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受到伤害,应定性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二)是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原告庄某是在前往帮工途中受到伤害。被告牛某驾驶车辆前往帮工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即被告叶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与被帮工人即被告叶某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庄某乘坐由牛某驾驶的车辆前往帮助叶某修车,在前往帮忙的路途中因车祸导致受伤,其前往帮工的行为在整个帮工活动的全过程中具有不可分割性,所以本案应定性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被告牛某作为帮工人,驾驶车辆前往帮工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即被告叶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庄某请求帮工人即被告牛某和被帮工人即被告叶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据此,判令原告庄某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扣除被告叶某和被告牛某已经支付的5万元,尚有各项赔偿款30万元由被告叶某支付。二、被告牛某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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