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在酒后离开时饮酒人之间便产生相互劝阻、保护的注意义务,如果都违反了这种义务,并且因此发生了损害后果,饮酒当事人就应该按照各自应尽的注意义务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
2013年7月10日晚李某过生日邀请了好友张某、冯某、任某、翁某和谭某五人一起吃晚饭(谭某驾驶机动摩托车赴宴),席间六人都喝了酒。晚饭后冯某搭乘谭某的二轮摩托车离开。凌晨1时谭某驾驶摩托车与公路左侧的行道树相撞,致冯某当场死亡,谭某受伤。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不承担责任。
【分析】
本案中李某邀请张某、翁某、任某、冯某和谭某五人一起吃晚饭。席间六人都喝了酒,且饭后唱歌又喝了酒。在离开时,六人之间便产生了相互劝阻和保护的注意义务。冯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虽然是谭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但李某等四人相互之间没有尽到有效的劝阻、保护的注意义务是导致冯某死亡和谭某受伤的间接原因,亦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作为此次聚餐娱乐的发起人,理应承担更多的劝阻、保护义务,相应的责任比例也越高。冯某明知谭某已喝酒的情况下,其不但没有劝阻谭某驾车,自己还要搭乘谭某的摩托车,其行为本身具有一定过错,应该承担次要责任。谭某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性仍然酒后驾车搭乘他人,对冯某的死亡,谭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本案中饮酒当事人李某、张某、翁某、任某、冯某和谭某六人应该按照各自应尽的注意义务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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