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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封闭式养护道路未设明显标识的施工方仍担责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0浏览量:256

  【案情】
 
  2013年5月9日18时110中心接到报案,在某施工地有人骑摩托车倒地,可能是撞车,接报后派出所民警赶往现场,倒地男子牛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为牛某颅脑损伤死亡。牛某的家属将某施工施工方和发包方诉至法院,认为对方对于设置在路中央的钢板栏杆架未设置明显标识及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牛某驾驶摩托车撞上钢板后当场死亡,因此要求赔偿损失。被告认为,事发时路面已经施工完毕,处在养护阶段,该道路东侧设有围墙及标识“施工路段、请勿驶入”。该路段系施工场地在道路中央设置路障系施工现场内部,所以没有设置警示标识。因此,牛某应知道事发路段施工及设置相关路障的情况,其擅自进入上述路段对其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识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是不特定人聚集、通行的场所,具有“公共性”,很有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因此比一般的注意义务要求更高。本案中事发地与公共道路接壤,其间虽设置墙体围堵,但并非完全封闭式施工,事实上亦存在不特定的人流量,可见该路段尽管处于半封闭式状态,但仍然具有一定“公共性”,对任何的不特定人存在潜在的隐患,施工方有必要采取安全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符合道路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施工人有没有“设置明显标识和采取安全措施”应该是案件定责的关键,尽管施工人设置了标识和采取了措施,但由于其设置的标识不明显、采取的措施尚未达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程度,因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施工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死者不慎驶入施工路段,其夜间驾驶机动车辆应谨慎驾驶,根据现场的状况,其应当预见到危险的存在,但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应认定其有重大过失,因此依法可以减轻施工方的责任。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或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识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牛某之死与被告架设的钢板栏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事发地是与公共道路相接壤的,其间虽设置墙体围堵但并非完全封闭式施工,事实上也是存在不特定的人流量,施工方设置的警示标识与道路中央架设的钢板架相距甚远,在上述情况下,作为施工方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以致造成他人伤害,故应当由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牛某作为受害人驾驶二轮摩托车擅闯处于养护期间路段,根据现场的状况其应当预见到危险的存在,所以牛某自身亦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施工方承担70%的民事责任而牛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最终判施工方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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