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5月27日8时许,被告齐文某驾驶其所有制动不合格的桂L52109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24线由田东往广西百色市方向行驶,当行至国道324线1879KM+100M处时,原告齐干某驾驶自行车在前方同向行驶要左转弯穿越道路时,原告并避让来车,直接左转弯穿越道路,而被告齐文某遇见原告左转弯穿越道路时,未提前采取减速避让措施,致使两车发生碰撞,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先后到县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13年12月10日,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脑外伤所致智能损害(中度)、五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被告齐文某驾驶的桂L52109号车系其所有,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强险期限内。
因原告与被告齐文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6956.76元。
【评析】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须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者,须赔偿医疗费、由于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等费用……。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者,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可以减轻。
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为:(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者,有过错的一方独自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各自分担责任。
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1款规定:驾驶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行人过街设施或人行横道的,须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无人行横道、无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再直行通过。
本案中,被告齐文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客运机动车超速行驶,遇到自行车横过公路,避让措施采取不当,造成原告受伤,被告齐文某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骑自行车欲横过道路之前,须观察是否有来车,在确保安全时下车推行,但原告未尽其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骑自行车横过道路,故亦有一定过错,须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被告齐文某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须承担30%的责任。因被告齐文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须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齐文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30%的责任。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qqpc/jtsg/jtjdal/1618.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