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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撞车怎么也要承担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5-27浏览量:348

【案情】
 
    某日,鲁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石某某的小车发生刮擦,后鲁某未停车并加速逃离,石某某便驾车追赶。当两车超速驶至一主要交通路段时,因车速过快,鲁某的摩托车与行驶在同车道上李某的自行车追尾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鲁某当即死亡、李某受伤、摩托车和自行车毁坏的严重后果。交警部门认定:鲁某无证超速行驶撞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某超安全规范驾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违章行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鲁某的家人向新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石某某赔偿因鲁某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以自己的行为属自助行为,小车与摩托车和自行车追尾事故的任一车辆未相撞,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当,自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就原审原告鲁某强、黄某嫦、鲁某阳与原审被告石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由原审被告石某某赔偿原审原告鲁某强、黄某嫦、鲁某阳因鲁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139,804.30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000元。
 
【评析】
 
    虽然民事自助行为是出于自然人的一种本能自我保护行为,但自助行为之实施必须依据侵害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界定行为之必要限度。若超出了必要限度,救济不适当,造成了不应有之损害,则要在造成损害的范围内履行相应之赔偿责任。本案中,鲁某的逃离行为存在过错,石某某的追赶行为也存在高度的危险性,二人在前后的追赶行为中置他人之人身和财产安全于不顾,放任危险之发生与持续,其行为存在明显之主观过错,最终这一危险也造成了这次车毁人亡之悲惨事故,故二人应当对这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之赔偿责任。
 
    鲁某在摩托车与小车发生刮擦后加速逃离,系造成石某某驾车追赶的起因,也是形成二人前后追赶以致损害人身和财产的主要原因;石某某驾车冲动追赶肇事者,以致鲁某所乘摩托车与李某所骑自行车发生追尾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石某某没错变有错,系事故发生之次要原因,也应承担相应之损害赔偿责任。交警部门作出之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恰当。综合考虑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原因力,二审法院最终作出了上面的判决。
 
    肇事车主逃逸,被肇事车主须立即报警,绝不可盲目驱车追赶,以免造成更大的不必要的危险,而导致他人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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