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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游泳身亡相关责任人如何承担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4-30浏览量:422

【案情】
 
  2014年3月17日中午放学后,河南某校小学生王某(9岁)与其同学黎某到该镇大沙浪段游泳。由于村民陈照礼于2013年8月开始在该河段经营沙场挖采抽砂作业,同年11月因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后停业,但因沙场开采造成水位很深,又并未及时填补,致使该河段的水位深浅不一;加上经营者对该河段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学生王某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的悲剧。原告王某父母起诉被告承担王某死亡损失30%的民事赔偿。
 
【焦点】
 
  被告对受害人王某的溺水死亡有无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陈照礼在该地开办沙场后,对河道进行非法采沙,停业后又未及时填补,致使该河段的水位深浅不一;加上经营者对该河段不设置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防范措施,对王某游泳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另外原告受害人王某的父母亲、法定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对被监护人王某的安全教育、预防和避免危险的工作疏于管教,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不履行监护职责,行为上也存在过错且是主要过错。所以,法庭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王某死亡损失30%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审理】
 
 法庭认为,案件事发地点大沙浪河段,原来水位较浅,危险性不大;被告陈照礼在该地开办沙场后,对河道进行非法采沙,改变河道结构致使危险增加,二被告对王某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后,法庭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对王某溺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损失的30%,依法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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