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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应否主动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治疗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案情】 霍某与樊某为邻居,2013年6月20日霍某因装空调的位置与樊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樊某持棍击打霍某,导致霍某受伤。当日,霍某被送进医院入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全身有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脑震荡;高血压;腰椎间盘突出。霍某住院十日后出院,产生医疗

  • 抽逃注册资金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被执行人承担

    公司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债权的重要保障,现实中,被执行人是公司的案件,大多都资不抵债,很难达到执行目的。因此,经验丰富的执行员,往往把重点放在公司注册资金是否有抽逃的行为,通过追加股东为执行人,把大板直接拍在股东的屁股上。但在执行过程中,

  • 已经履行了和解协议的合伙人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被执行人卜某、陈某、黎某三人原为合伙人,对申请人刘某负有12万元的连带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某与三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刘某放弃2万元;定于协议达成后二日内由卜某给付刘某4万元、陈某给付3万元、黎某给付3万元。其他问

  • 丈夫躲债无处找,妻子工资可偿债

    在没有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应该用于归还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个人债务(包括为他人担保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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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辰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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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18号34路C座(徐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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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对于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以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案情】 蒋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未查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王某妻子张某名下另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因借款纠纷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1、共同共有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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