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静安离婚律师网!
上海静安离婚律师网联系电话
  • 诉讼中他人代为清偿之后能否再申请执行

    本案成立代为清偿之理由,一是代位清偿在保护债权人胡某的合法利益、消灭胡某和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维系农村安定团结上之作用,与当下各政府部门合力化解民间纠纷和申诉信访、建设和谐稳定社会之行政目标相吻合,有着赠与所不具备之法律制度功能。二者,

  • 银行按揭的住房如进程司法拍卖

    在制度和程序上若能明确是否能拍卖被执行人按揭的房产,其积极意义有:一是能提高实践的可执行性,有法可依;二是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能有效打击不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人。

  • 预查封其间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解除及执行

    法院预查封不影响预售商品房合同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预售商品房合同经裁判解除后,法院应当中止预查封房屋,但对于被执行人在开发商处的到期债权有权利执行预查封。

  • 法院财产保全措施 案外人可提交异议

    原、被告之间虽然在借款协议上写明以房屋进行抵押,该抵押没有进行登记,所以不享有优先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只有30万元,而该房屋的价值远大于原告的债权,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影响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财产保全异议申请成立。

上海静安离婚律师

介绍

尤辰荣律师

  • 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3-7001-1000
  • 传真:021-53700351
  • QQ号:57683385
  • 微信:lawycr
  • 服务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 执业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联系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18号34路C座(徐家汇)
  • 电子邮箱:lawycr@qq.com
提示:对于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以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案情】 蒋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未查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王某妻子张某名下另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因借款纠纷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1、共同共有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详细>>
离婚法律案例
离婚法律评析
更多>> 离婚纠纷法律案例
更多>> 离婚纠纷法律评析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静安离婚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静安区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