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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拼车是否构成非法营运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8-11-29浏览量:524

【案情】
    林某上班需要往返于A区和B区,后通过拼车网认识了蔡某,蔡某经常因为进货出货的原因每天往返于A区和B区,时间上也和林某差不多。于是,林某和公司的另外两个同事就和蔡某约定上下班一起搭他的车子来回,既方便又省时间。蔡某为了节约驾驶成本就象征性向每人每月收取200块。有的搭车人为了更快捷方便地到家便向蔡某提议每月多加几十块钱,让蔡某送其到家门口,蔡某也一一应允。蔡某考虑到经常有人搭车,便特地去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险。
 
    蔡某某次由于疲劳驾驶,撞了路边的护栏,导致车内二人受了伤,随即蔡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认为蔡某的拼车行为构成了非法营运,私自改变了车辆投保时作为私家车的用途。
 
 
【评析】
    首先,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有偿拼车行为的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其表现形式、主观目的、行驶路线以及收取费用等特点来进行分析,有偿拼车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非法营运,理由如下:
    1、有偿拼车的私家车主一般都有自己的正当职业,并不通过运输作为营业,而非法营运车辆的车主一般都是以营运为其主要职业;
    2、有偿拼车的车主主观上是方便他人,同时也节约自己的出行成本,并无营利为目的,而非法营运的车主主观上就是收取费用、以营利为目的;
    3、有偿拼车的私家车主一般都是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其他途中顺路对他人进行搭乘,目的地通常以私家车主本身的到达地为准,而非法营运车辆一般是选定固定时间段、固定地点等待路人搭乘,由搭乘者决定目的地;
    4、有偿拼车收取的费用一般只是为了分摊行驶成本,同时也接受搭乘人以其他方式的费用负担,比如请客吃饭、馈赠礼物、相互搭车等,非法营运车辆则是向乘客收取一定数目的金钱,不接受金钱以外的其他形式费用。
    综上所述,有偿拼车和非法营运这两种行为存在着多方面的区别,在通常情况下,有偿拼车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非法营运。
 
    其次,有偿拼车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符合一定条件则构成非法营运:1、收取的费用超出了私家车辆的实际行驶成本,则认定为其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2、行驶路线不固定,并经常因搭乘者而改变。
 
    本案中,蔡某所收取的费用虽然要比公共交通便宜,但是三个搭乘者每月所支付的总价600元已经超出了蔡某所驾驶的车辆的实际行驶成本,并且蔡某多次由搭乘者决定路线并加价,由此分析,蔡某的行为是具有营利目的的,构成非法营运。
    据此,虽然蔡某之前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险,但保险公司仍有权利拒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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