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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向侵权人全额追偿交强险垫付费用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05-29浏览量:570

【案情】
    被告乙1的机动车在原告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乙2无证驾驶乙1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负须对事故负主要责任(70%)。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赔偿了8万余元后,向两被告追偿,发生诉讼。
 
【判决】
    一审判决:乙2向保险公司支付8万余元的70%,乙1不负连带责任,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来进行追偿。二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为乙2应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8万余元,即支持保险公司向两被告进行全额追偿。
 
【分析】
对保险公司关于向致害人全额追偿垫付费的诉求予以支持。
 
    1.保险公司须交强险赔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的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该条文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法定赔偿义务。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解释》)的相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第三人发生人身损害的,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应支持:1.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相关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了交通事故。
 
    该三种情况虽属于保险公司免赔的范围,但从保护受害人的法律角度,规定保险公司仍应当先受害人进行赔偿。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所承担的是一种法定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是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2.保险人的追偿权源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照《解释》)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其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对其表示支持。在《解释》中也有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有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法院应对当事人关于投保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属于同一人,当事人有请求投保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该请求。
 
【小结】
    可见,侵权人才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保险公司在赔偿时依照法定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在向侵权人追偿时也应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依照赔偿金额全额向侵权人进行追偿,也符合权责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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