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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估拍卖中费用优先受偿的是与否

    非抵押权人周先生花费的评估拍卖费用,应当优先于案外人刘先生的抵押债权,从拍卖价款中获得支付。

  • 对于夫妻隐名的共有不动产的执行

    对于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以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 企业无法证明高管失职 承担双倍赔偿

    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信息不对称,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普通原则下,如果劳动者有初步证据证明,相关证据确实由用人单位保管,举证责任将由用人单位保管,而举证责任的承担,对于最终处理结果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 抽逃注册资金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被执行人承担

    公司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债权的重要保障,现实中,被执行人是公司的案件,大多都资不抵债,很难达到执行目的。因此,经验丰富的执行员,往往把重点放在公司注册资金是否有抽逃的行为,通过追加股东为执行人,把大板直接拍在股东的屁股上。但在执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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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尤辰荣律师

  • 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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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Q号:57683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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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 执业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联系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18号34路C座(徐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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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对于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以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案情】 蒋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未查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王某妻子张某名下另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因借款纠纷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1、共同共有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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