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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财产保全措施 案外人可提交异议

    原、被告之间虽然在借款协议上写明以房屋进行抵押,该抵押没有进行登记,所以不享有优先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只有30万元,而该房屋的价值远大于原告的债权,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影响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财产保全异议申请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8月2

  •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

    第一,当事人不能就已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次重新起诉;第二,本案判决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 

  • 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财产保全只是债权人为防止判决作出后无法执行而在诉前或诉中对债务人财产通过法院采取一定的措施保全起来,以保障判决得到执行,不具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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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辰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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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对于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以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案情】 蒋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未查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王某妻子张某名下另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因借款纠纷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1、共同共有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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