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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躲债无处找,妻子工资可偿债

    在没有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应该用于归还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个人债务(包括为他人担保之债)。

  • 当事人在调解中的妥协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一不利的证据

  • 本案是否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案情] 陈某系某电器公司的供销员。自2004年5月10日起,陈某因工作需要共向公司借款13500元。2007年3月份陈某未能按期回笼电器款20260元,后陈某陆续回笼部分货款,尚欠余款6146元。2008年4月底陈某离开该公司。5月7日双方就上述款项及某电器公司应补偿给陈

  • 诉讼保全错误如何进行责任认定

    在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且因A公司不及时给付工程款引起诉讼的情况下,A公司以诉请标的额与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的金额不一致,认定C申请保全错误,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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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辰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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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18号34路C座(徐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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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对于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以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案情】 蒋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未查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王某妻子张某名下另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因借款纠纷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1、共同共有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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