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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到执行阶段不应优先受偿

    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原告即申请执行人是否应优先于另一债权人优先受偿,因法律没有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告进入执行阶段就应优先受偿的权利。

  • 能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既然公积金目前是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并且在被执行人的住房水平充裕的条件下,将其闲置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清偿债务,更加能够发挥公积金存款原本的应有效应,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应有的及时救济,并且被执行人的生活水平与也不会因此而降低,所以

  • 法院查封案外人的房屋是否合法?

    不动产物权虽然是以登记为准,但引发其变动的有法律和事实的不同。对于本案中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强制执行房屋的事实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就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后果,并不以登记为重。

  • 执行中要主客观统一来考量案外人的过错

    认定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的过错,是法官正确裁判的关键,应遵从主客观统一。主观上案外人对房屋的过户手续办理没有错,在客观上办理被阻止,因此案外人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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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尤辰荣律师

  • 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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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18号34路C座(徐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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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对于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以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案情】 蒋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未查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王某妻子张某名下另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因借款纠纷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1、共同共有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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