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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否对执行已保全的到期债权提出异议

    第三人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在执行程序中不能再提出执行异议。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的功能是直接指向变价程序,并给第三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三人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强制执行。

  • 执行中能否追加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

    当需要执行被执行人配偶财产时,不需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可直接对其配偶名下财产视情况采取执行措施。具体操作时应当在执行裁定书上写明执行的具体财产。

  • 执行中要主客观统一来考量案外人的过错

    认定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的过错,是法官正确裁判的关键,应遵从主客观统一。主观上案外人对房屋的过户手续办理没有错,在客观上办理被阻止,因此案外人没有过错。

  • “民事先行原则”在“行民交叉”案中的例外情形

    本案在法律关系上经历了由继承纠纷到错误公证再到错误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更为复杂。如果此时再僵硬的套用第八条规定,让当事人先去解决继承纠纷,因法院受制于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约束,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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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辰荣律师

  • 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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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18号34路C座(徐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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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对于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以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案情】 蒋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未查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王某妻子张某名下另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因借款纠纷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1、共同共有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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