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上海松江离婚律师网!
上海松江离婚律师网联系电话
  • 如何处理添附(装修)人的补偿请求权

    律师认为钱某在属于韩某的房子内进行装修,在钱某和韩某之间形成了添附关系,钱某即使主张装修价值,也应该向韩某主张,顾某作为善意第三人通过以物抵债取得该房的所有权,钱某无权要求顾某支付装修价值。

  • 当事人未经通知程序直接要求法院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月20日,甲公司(原告)与乙公司(被告)签订《房租租赁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某村的约2400平方米的厂房及办公用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三年,从2008年1月20日至2011年1月20日,年租金50万元,于每年1月1

  • 这起案件的执行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是法院执行的唯一根据,执行法官必须要严格依据执行根据督促被执行人的有关的义务,绝对不允许绕开执行根据去另外执行判决确定屡行标的物以外的其它财产,同时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不先予执行抵押担保物而允许直接执行以外

  • 诉全保全与优先受偿的必然性联系

    《民诉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考虑当事人的申请,来作财产保全的具体处理。而《民诉法》中也有规定说明财产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我们可以看出,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真正意义在于以

上海松江离婚律师

介绍

尤辰荣律师

  • 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3-7001-1000
  • 传真:021-53700351
  • QQ号:57683385
  • 微信:lawycr
  • 服务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 执业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联系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18号34路C座(徐家汇)
  • 电子邮箱:lawycr@qq.com
提示:对于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以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案情】 蒋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未查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王某妻子张某名下另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因借款纠纷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1、共同共有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详细>>
离婚法律案例
离婚法律评析
更多>> 离婚纠纷法律案例
更多>> 离婚纠纷法律评析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松江离婚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松江区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